困擾律師的又一難題:復制訊問錄音錄像受限丨法眼
在司法解釋起草者看來,訊問錄音錄像“可能涉及偵查辦案的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其他關聯案件和當事人隱私,一律允許復制,恐難以控制傳播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帶來的影響”。
責任編輯:韓謙 錢昊平
2020年10月12日,在湖北省宜昌市秭歸縣看守所,主審法官對25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成員成員宣讀一審判決書。
近年來,刑事訴訟法持續修改完善,一些長期困擾律師辯護的難題,如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正逐步在法律層面得到解決。但由于各種原因,法律規定的律師辯護條款仍然面臨實施上的障礙。其中,訊問錄音錄像復制難,已成為制約律師辯護、影響法律實施的突出問題之一。
這一問題寄望通過釋法予以解決,在此基礎上,探索相關改革方案,有助于推動新一輪的刑事訴訟制度變革。
未規定復制權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為加強司法人權保障,防范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情形,確立了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
與訊問筆錄相比,訊問錄音錄像同屬訴訟證據,只是載體不同,而且更具客觀性。特別是對供述合法性的證明,訊問錄音錄像通常不可或缺。這一道理顯而易見,也是各國司法通例。但傳統上習慣于將訊問筆錄納入案卷材料,因此,刑事訴訟法并未對訊問錄音錄像的隨案移送和律師復制等事項作出專門規定。根據法律對辯護權的一般規定,對于隨案移送作為證據材料的訊問錄音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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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胡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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